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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共享共用,创新打造公物仓管理!我市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9 浏览:292

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对使用领域少、使用频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资产, 优先由公物仓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日前,我市印发《苏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


《办法》优化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 对资产配置提出要求、划定标准。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解决,鼓励共享共用。

  • 在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方面,明确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并对各使用方式分别提出了要求。

  • 在规范资产处置方面,明确资产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统一回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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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相衔接


  • 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算约束。

  • 同时,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 此外,还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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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进一步凸显苏州实践特色


  • 确定符合条件的通用办公用品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

  • 明确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具体分工。

  • 把事业单位房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

  • 确定 “公物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