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多跨协同模式的构建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477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凌云 毛伟炜 汪佳丽 王茗逸|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专门对“涉案财物处理”工作进行细化,体现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事关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探索构建刑事涉案财物线上“清单式”移送、线下实体化处置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程序、提升效率。

  一、存在的问题

  1.公检法配合制约不足。

  刑事涉案财物的合法高效处置离不开公安、检察、法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但司法实践中三部门间的配合制约尚存不足。近年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日益成为热点话题,但公检法对刑事涉案财物重要性的认识仍有待加强,实务中更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当事人的处理而对涉案财物妥善处置不足的现象亟待改变。

  同时,涉及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趋于原则性,系统性较为欠缺,且部分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致使目前公检法三部门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标准尚未实现统一,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保管及移送等环节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2.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首先,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功能比较单一。受限于资金、技术等原因,许多已建立起来的平台仅具有简单的信息录入功能,一些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均无法反映,办案人员难以准确获取相关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其次,平台的横向壁垒尚未完全打通。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除公检法以外,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还涉及财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鉴定、拍卖等机构,横跨知识产权保护、文物管理等多个领域。尽管在具体刑事涉案财物类型,特别是限制、禁止流通物的处置上,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协助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的处置规则有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构建起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协作基础。

  再次,平台的信息共享不足。受制于政法机关网络的保密要求等原因,许多现有的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公安、检察机关无法知晓法院对哪些案件中的涉案物品已经进行判决,法院有时也难以准确获取财物的查控、流转情况,背离了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初衷。

3.涉案财物执行处置难。

  一方面,执行的依据难以明确。由于各方认识的差异,部分涉案财物在法院判决前就已经被侦查机关先行处置,未进行移交。在此背景下,法官通常难以就该财物的价值、权属等作出明确判断,有时会采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等模糊性表述,致使执行时“无从下手”。并且财物在流转移送过程中容易出现损毁灭失问题,此时即便是判项明确,也难以实际执行。

  另一方面,涉案财物的评估与变价工作也存在困难。除了违禁品外,执行机关无论是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判项,还是处置随案移送赃物、责令退赔的判项,均需要将财物进行变价,进而上缴财政或发还被害人。实际办案过程中的涉案财物种类众多,并且新旧不一,办案人员必须借助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才能对相关财物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但评估程序启动时间长、耗时久、材料送达困难,即便是进入拍卖程序,也未必能顺利拍卖成功。

  此外,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异化也是阻碍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的重要因素。考虑到公诉机关不能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将案外人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权属异议纳入执行行为异议中。这种异议制度属于事后救济,且适用执行程序进行审查,无法保证涉案财物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即时保护,还经常导致执行中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适用混乱,阻碍执行程序的推进。

  二、多跨协同处置模式的构建与探索

  为了解决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的处置程序不明确等问题,本着及时高效处置涉案财物的目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地区实际,从规范调查管理、强化协同推进、建设处置平台等方面,进行刑事涉案财物多跨协同处置场景应用的构建和探索,形成刑事涉案财物线上“清单式”移送、线下实体化处置的新模式,推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模式向一体化、集成化、信息化迭代升级。

  1.规范调查管理。

  一是涉案财物的调查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审前机关应肩负起自身的职责,做好涉案财物的调查、管理、移送等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就应当在侦查机关查证的基础上对涉案财物进行全面、详细地核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去向、违法所得计算依据等证据在起诉书中予以说明,并对涉案财物处理提出建议,进而提升涉案财物的审查质量和处置效率,以达到“起诉为审判服务”的目的。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将涉案财物调查融入庭审调查范围,查清涉案财物权属,并在裁判主文中明确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

  二是建立涉案财物相对集中管理制度。成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研发应用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自侦查阶段就对涉案财物进行编码管理,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做到涉案财物全流程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打通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网络,实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在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只需在系统中移送涉案财物清单,就能完成涉案财物的移交,避免了线下实体移交时产生的损耗。

  三是制作统一规范的刑事涉案财物清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状态等进行登记并及时将信息录入统一管理平台,形成涉案财物入库清单。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制定明确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清单,列明财物类型、存放场所、处置意见等内容,与刑事判决书等一并移交处置部门。

  2.强化协同推进。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关联部门多、涉及领域广,需要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法院作为牵头部门,协同公安、检察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做好任务分解、综合协调等工作,形成权责明晰、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线下建立机制和线上数据、系统、业务流程一体化综合集成同步建设。各协同部门指定专门的联络人员,主要负责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线上反馈的具体操作。

  二是统一处置标准,明确主体责任。各部门共同签署刑事涉案财物多跨协同处置场景应用建设方案的相关文件,使涉案财物处置有章可循。法院按照刑事涉案财物的种类和情况确定处置部门,根据刑事生效裁判直接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伪劣商品等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置;依法没收的文物、淫秽书籍物品、非法出版物、非法宣传品等由文旅部门处置;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如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等限制流通的涉案财物,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对无法处置或处置成本过高的涉案财物,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由法院执行部门予以销毁。

  三是优化监督管理,形成考核体系。法院出台操作指引、开展业务培训,明确接收处置文书、提取涉案财物等流程节点的具体操作要求,政法委牵头制定协同单位响应率、期限内完成率、平均处置天数等核心考核指标,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各协同部门规范高效完成处置工作。

  3.优化管理平台。

  一是细化任务拆解,建设处置应用。按照“按需聚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的优势,在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基础上,汇总梳理使用场景、数源部门、共享方式等内容,重构原有业务流程,细化拆解确定涉案财物种类、确定处置部门、推送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反馈等各项任务,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智慧执行平台、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等系统,融合法院司法数据、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数据,打造刑事涉案财物多跨协同处置场景应用。

  二是完成线上移送,实现闭环流转。将刑事涉案财物多跨协同处置场景应用嵌入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之中,各职能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活动不同阶段和环节,将法律文书、涉案财物清单、处置意见等录入各自对应的系统,系统自动识别刑事涉案财物的类型并确定对应的协同部门,法院通过平台发起协作,协同部门的联络人通过系统接收相关处置文书,实现线上移送、系统留痕、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线下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法院将协助处置文书推送给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出库、移交等相关事项。协同部门完成处置后,线上反馈协助处置回执,并附上能够反映相关物品处置过程的照片、视频等,使整个移送及处置流程完整可视,形成“需求—申请—协作—反馈”事项办理闭环流转模式。法院接收处置反馈结果后,将处置信息推送给公安、检察、监察等刑事办案部门,加强信息互通,促进互相监督和制约。

  三是集成数据分析,促进升级推广。系统综合集成各协同部门参与处置的案件信息,如涉及被执行人数量、涉及金额、涉案财物种类、案件办结数、结案率、协同部门、协同处置件数、平均处置天数等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督、考核提供数据支撑,也为项目的总结提升、系统的升级完善以及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